凯发国际ღღ✿,K8ღღ✿,k8com凯发ღღ✿,凯发就来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天生赢家一触即发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ღ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ღღ✿,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ღ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ღღ✿,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ღღ✿,宣传推介基金ღღ✿,办理基金份额发售ღღ✿、申购ღღ✿、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ღღ✿,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ღღ✿。未经注册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ღღ✿。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ღღ✿,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ღ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ღღ✿、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ღღ✿,遵循自愿ღღ✿、公平的原则ღღ✿,诚实守信ღღ✿,谨慎勤勉ღღ✿,廉洁从业ღ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ღ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ღღ✿、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凯发k8ღღ✿。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ღღ✿,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ღ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ღ✿。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ღ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ღღ✿。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ღღ✿、冻结ღღ✿、扣划或者强制执行ღღ✿。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ღღ✿,对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ღღ✿。
第六条商业银行ღღ✿、证券公司ღღ✿、期货公司ღღ✿、保险公司ღღ✿、保险经纪公司ღღ✿、保险代理公司ღღ✿、证券投资咨询机构ღ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ღღ✿,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ღღ✿,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ღღ✿。
(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ღღ✿、安全防范等设施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
(三)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ღღ✿,反洗钱ღღ✿、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ღ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ღ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ღღ✿、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ღღ✿;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ღ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ღღ✿,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ღღ✿;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ღღ✿,或者重大诉讼ღღ✿、仲裁等事项ღღ✿;
第八条商业银行ღღ✿、证券公司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期货公司ღღ✿、保险公司ღღ✿、保险经纪公司ღღ✿、保险代理公司ღღ✿、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ღღ✿,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ღღ✿,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ღღ✿;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ღღ✿;
第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ღ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ღღ✿,不得以债务资金ღღ✿、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ღღ✿,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ღღ✿;
(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ღღ✿,熟悉基金销售业务ღ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ღღ✿;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ღღ✿,资产质量良好ღღ✿,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ღღ✿;股权结构清晰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可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ღღ✿;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ღღ✿;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ღ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ღღ✿,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ღღ✿;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ღღ✿,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ღღ✿;从业期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ღ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ღღ✿;
(二)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ღღ✿,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ღღ✿。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ღღ✿,应当核心主业突出ღღ✿,内部控制完善ღღ✿,运作规范稳定ღ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ღღ✿,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ღ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ღღ✿;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ღ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ღღ✿,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ღღ✿;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ღღ✿,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ღღ✿;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ღღ✿;
(三)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计划ღღ✿,对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ღღ✿、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ღღ✿、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ღღ✿;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ღღ✿,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ღღ✿;
第十二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ღღ✿,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ღღ✿。
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ღღ✿。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ღ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ღღ✿。
股东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ღღ✿,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ღღ✿,也不得变相转移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控制ღღ✿。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ღღ✿,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的50%ღღ✿。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ღ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ღღ✿。申请材料应当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ღღ✿,不存在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ღღ✿。申请材料所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ღღ✿,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材料ღღ✿。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申请ღღ✿,并进行审查ღღ✿,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ღღ✿。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ღღ✿,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凯发k8ღ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ღღ✿。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ღღ✿,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ღღ✿。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ღღ✿,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ღღ✿、真实ღღ✿、准确的原则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ღღ✿,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ღღ✿,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ღ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规范ღღ✿,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ღღ✿。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ღღ✿,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ღღ✿,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ღღ✿,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ღღ✿,引导投资人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ღღ✿。投资人购入基金前ღ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ღღ✿、招募说明书ღ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ღღ✿,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ღღ✿,并以显著ღღ✿、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ღღ✿、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ღღ✿,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ღღ✿,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ღღ✿、频繁申赎行为ღღ✿。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凯发k8ღღ✿、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ღღ✿,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ღღ✿,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ღღ✿,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ღღ✿,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ღღ✿,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ღღ✿,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ღღ✿,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法定基本身份信息等反洗钱必要信息ღღ✿,并为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钱ღღ✿、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职责提供协助ღღ✿。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ღღ✿、份额发售公告ღღ✿、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ღღ✿,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ღღ✿、申购和赎回ღღ✿,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请ღღ✿。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ღღ✿、赎回申请的ღღ✿,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ღღ✿,其基金份额申购ღღ✿、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ღღ✿、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ღღ✿。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机构ღ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ღღ✿、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ღღ✿,归集ღღ✿、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ღ✿,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ღღ✿、及时划付ღღ✿,并将赎回ღღ✿、分红及未成功认购ღღ✿、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ღღ✿、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ღღ✿。中国证监会就特殊基金品种ღღ✿、特殊业务类型另有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ღღ✿、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ღღ✿,并如实核算ღღ✿、记账ღღ✿;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ღღ✿,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为投资人提供除基金合同ღღ✿、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的ღღ✿,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ღღ✿。
(一)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ღღ✿、申购ღღ✿、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ღღ✿、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ღღ✿;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ღღ✿,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ღღ✿;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中后台处理等活动ღღ✿,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ღღ✿。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ღღ✿,不得有下列情形ღღ✿: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ღღ✿、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ღღ✿,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ღღ✿、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ღღ✿;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ღღ✿,办理基金销售业务ღღ✿,向公众分发ღღ✿、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ღღ✿;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凯发k8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ღ✿、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ღ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ღღ✿;
(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ღღ✿;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ღღ✿、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ღღ✿;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ღ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ღ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ღ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ღღ✿、监督和检查ღღ✿,并保障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ღღ✿。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ღღ✿,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ღღ✿。
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ღ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销售产品ღღ✿、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ღღ✿,出具合规审查意见ღღ✿,并存档备查ღღ✿。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ღღ✿、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ღღ✿,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ღღ✿、投资策略ღღ✿、风险收益特征等ღღ✿,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ღღ✿,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ღღ✿。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ღღ✿,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ღღ✿。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ღღ✿、高效运行ღღ✿,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ღღ✿。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ღღ✿,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ღღ✿,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ღღ✿、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ღღ✿,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ღღ✿、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ღღ✿,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ღღ✿,不得实施短期激励ღღ✿,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ღ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ღღ✿。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ღღ✿,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ღ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ღღ✿,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ღ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ღღ✿。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范围管控制度ღღ✿,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依法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ღღ✿,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ღღ✿。
第三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ღღ✿、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ღღ✿,不得与他人合资ღღ✿、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ღღ✿,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ღღ✿。
第三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凯发k8ღღ✿,妥善保管投资人的开户资料和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ღღ✿。投资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ღღ✿,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ღღ✿。
第三十四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管理组织架构ღღ✿,在章程中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并对其职责ღღ✿、任免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ღღ✿。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胜任合规风控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ღღ✿,并具备以下工作经历ღღ✿: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ღღ✿,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3年以上并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ღღ✿,或者从事证券基金监管相关工作3年以上ღღ✿。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ღღ✿,应当具有正当理由ღღ✿,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ღღ✿。
第三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ღღ✿。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对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ღღ✿,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风控管理职责ღღ✿。合规风控管理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风控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ღღ✿。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合规风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ღღ✿、具备与履行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风控人员ღღ✿。
第三十六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业务ღღ✿、从业人员ღღ✿、经营场所的独立性ღღ✿,不得与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ღღ✿、关联方混同ღღ✿,不得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ღ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ღღ✿,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一)连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ღ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ღღ✿;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ღღ✿;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ღ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ღღ✿,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ღღ✿;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ღღ✿,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ღღ✿、安全防范等设施ღ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ღღ✿;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ღღ✿,限于住所地所在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范围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第三十八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ღ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ღღ✿,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ღღ✿。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ღღ✿,其中投资于现金ღღ✿、银行存款ღღ✿、国债ღღ✿、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ღ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ღღ✿、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ღღ✿;不得进行股权投资ღღ✿,法律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第三十九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ღღ✿,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ღღ✿。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ღღ✿;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ღღ✿;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ღღ✿,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ღღ✿;
第四十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ღ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委托ღღ✿,对其开立ღღ✿、使用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监督ღ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或者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ღღ✿。基金销售机构ღ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应当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ღღ✿,并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ღღ✿,对账户性质ღღ✿、账户功能ღღ✿、资金划转流程ღღ✿、监督方式ღღ✿、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做出约定ღ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ღ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ღღ✿、准确ღღ✿、及时ღღ✿、高效ღღ✿,其主要职责包括ღღ✿:
第四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ღ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结算建设和运营的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对基金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进行数据交换ღღ✿,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规范要求ღღ✿。参与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障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完整性ღღ✿、准确性ღღ✿、及时性ღღ✿、安全性ღღ✿。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规范要求报送基金份额登记数据ღღ✿,配合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集中备份ღღ✿。
中国结算依据中国证监会授权ღღ✿,对相关数据交换及报送实施自律管理ღღ✿。中国结算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数据ღღ✿,不得篡改ღღ✿、毁损或者泄露ღღ✿;确有必要向第三方提供的ღ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中国结算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制度ღღ✿,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ღ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投资人提供统一查询等服务ღღ✿。
第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ღღ✿,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租用或者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服务ღღ✿。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不得实质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ღღ✿,不得收集ღღ✿、传输ღღ✿、留存投资人基金交易信息ღღ✿。
第四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ღღ✿,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ღღ✿,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ღღ✿、第四章的规定ღღ✿,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ღ✿。
第四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ღღ✿,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ღღ✿、互联网ღღ✿、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ღღ✿、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ღღ✿。
第四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ღღ✿,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ღღ✿,收集ღღ✿、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ღღ✿、收入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等材料ღღ✿,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ღღ✿,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ღღ✿,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者确认ღღ✿、投资者适当性匹配ღღ✿、风险揭示ღღ✿、自有资金投资等事项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等程序ღღ✿。
第四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ღღ✿,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ღღ✿,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ღღ✿、投资策略ღღ✿、投资集中度ღღ✿、杠杆水平ღღ✿、风险收益特征等ღღ✿。销售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ღღ✿。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限定投资范围ღღ✿、投资集中度ღღ✿、杠杆水平的私募基金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ღღ✿,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ღღ✿。
第四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针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ღღ✿、评估和防范机制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严格的利益冲突评估机制ღღ✿,经评估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ღღ✿,不得销售相关产品ღღ✿;经评估确定可以销售的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充分披露ღღ✿,并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ღღ✿。
第四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立私募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ღღ✿,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资金交收ღღ✿。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ღღ✿,可以要求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ღღ✿、材料ღ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或者现场检查ღღ✿。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ღღ✿、从业人员等应当配合检查ღღ✿、调查ღღ✿,提供的信息ღღ✿、资料应当及时ღღ✿、真实ღღ✿、准确ღღ✿、完整ღღ✿。
第五十一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ღ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ღღ✿: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核查ღღ✿,发现备案事项不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ღღ✿,应当责令整改ღღ✿。
第五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ღღ✿,有效期3年ღღ✿。基金销售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的ღღ✿,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续ღღ✿,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ღღ✿:
(一)无法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基础性展业条件ღღ✿,且未得到有效整改ღღ✿;
(二)合规内控严重缺失ღ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ღღ✿,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整改ღღ✿;
(三)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ღ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5亿元ღღ✿;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ღღ✿,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作出不予延续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ღღ✿。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基金销售机构ღღ✿,不得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ღღ✿。
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ღ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ღღ✿,依照其规定处理ღღ✿;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ღ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ღღ✿、出具警示函ღღ✿、责令改正ღღ✿、责令处分有关人员ღღ✿、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ღღ✿,对相关主管人员ღღ✿、直接责任人员ღღ✿,可以采取监管谈话ღღ✿、出具警示函ღღ✿、公开谴责ღ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ღ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ღ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ღ✿。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ღღ✿,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ღღ✿:
第五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ღ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ღღ✿,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注册ღღ✿,并给予警告ღღ✿;已经注册的ღღ✿,撤销注册ღღ✿,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存在上述情况的ღღ✿,移交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处理ღღ✿。
第五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的ღღ✿,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ღღ✿、第一百三十九条ღღ✿、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ღღ✿:
(一)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公募基金ღ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ღ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ღ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ღღ✿、引发重大风险事件或者丧失经营能力的ღღ✿;
第五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且情节严重的ღ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ღღ✿;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ღღ✿、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ღღ✿;
第五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中国证监会依法注销其业务许可证ღღ✿,并予以公告ღღ✿:
第五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妥善办理有关投资人的赎回ღღ✿、转托管转出等业务ღღ✿,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配合ღღ✿:
第六十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公募基金ღ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的ღღ✿,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ღღ✿、第一百三十九条ღღ✿、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ღღ✿: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被停止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ღღ✿,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赎回ღღ✿、转托管转出等业务ღღ✿。
(一)基金销售相关机构ღღ✿,包括基金销售机构ღღ✿,以及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ღღ✿、份额登记ღღ✿、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ღღ✿。
(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ღ✿,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凯发k8ღ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ღ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ღღ✿,在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认购ღღ✿、申购ღღ✿、赎回ღღ✿、分红等资金ღღ✿。
(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是指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ღ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ღღ✿。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ღღ✿,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ღღ✿,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纸质ღღ✿、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ღღ✿。
(六)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ღღ✿,是指基金销售机构ღ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ღღ✿、暂存ღღ✿、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ღღ✿。
(七)支付机构ღღ✿,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ღღ✿。
(八)私募基金ღღ✿,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ღღ✿,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ღ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ღღ✿,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ღღ✿、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凯发k8ღღ✿。除明确表述为“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凯发k8ღღ✿,本办法中的基金均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简称ღღ✿。
第六十二条基金管理人ღ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其管理的基金ღღ✿、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规范ღ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ღღ✿,适用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她是他的主宰者ღღ✿。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ღ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同时废止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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