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出气吧|印度基金LOF (1648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出气吧◈★✿、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及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出气吧◈★✿、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 ETF)◈★✿,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损益◈★✿。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场外份额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的人民币份额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可按照外管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及其限制措施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本基金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本基金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最新公布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美元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日的美元份额净值为 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2◈★✿、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 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美元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线)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出气吧◈★✿,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线)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促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出气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出气吧◈★✿,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凯发国际k8官网登录手机.凯发国际app首页◈★✿、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基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

  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且基金财产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 ETF)◈★✿,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为对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天生赢家凯发k8国际◈★✿,凯发k8(国际)◈★✿。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控股集团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k8国际(中国)官方网站·一触即发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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